通过一个讲清刑事追诉时效应当怎样计算?

(作者:程楠)
刑事追诉时效,简单来说,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就不能再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追诉(即侦查、起诉、审判)。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无论司法机关何时发现罪行,只要没超过时效,都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件来对刑事追诉时效计算进行说明。
01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付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胡某挪用集团资金60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李某使用。付某向集团财务部门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7月,李某向付某归还借款50万元。付某将上述款项归还给集团,并在原借条上书写了已归还50万元尚欠10万元的字样。同年9月,李某向付某归还剩余的10万元。付某收到该10万元后,未立即归还集团财务,而是用于自己个人消费。2021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接滨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后对本案立案侦查。(案例来源:(2022)鲁1602刑初610号)
02 法院裁判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付希平于2015年3月3日将案涉60万元挪出借给李某,自同年6月2日即满三个月时未予归还,此时已成立挪用公款罪,故追诉期限应截至2020年6月2日。在案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25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综上所述,本案已过追诉期限,被告人付希平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不应再予追诉,裁定终止审理。
03 案例分析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的根据主要在于:当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行为人在犯罪后实际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因而没有再以刑罚予以报应的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犯罪经过一定时间后,因犯罪破坏的某一社会秩序以及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恢复,不处罚行为人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如再行追究旧案,重提积怨,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当然,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确定刑事追诉时效,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性质及其最高法定刑。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付某挪用资金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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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需要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和届满日期。《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未成立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追诉,故“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追诉期限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6号)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付某挪用资金行为的追诉期限应当从付某将案涉60万元挪出借给李某之日(2015年3月3日)的三月后,即2015年的6月2日起算,至2020年6月2日届满。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6号):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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